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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勵辦法的通知
信息來源: 發(fā)布日期:2019-04-01 瀏覽次數(shù):1665

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勵辦法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表彰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,鼓勵社會各領域積極申報、創(chuàng)建國家級和省級標準化項目,調動全社會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和創(chuàng)造性,發(fā)揮標準對我市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、現(xiàn)代產業(yè)體系建設和企業(yè)自主創(chuàng)新工作的技術引領和基礎保障作用,加快標準化在經(jīng)濟社會各領域的普及應用和深度融合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《中國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管理辦法》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  第二條 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由濰坊市人民政府設立,分標準創(chuàng)新獎和標準應用獎兩類,每年評選審定一次。標準創(chuàng)新獎設一等獎、二等獎、三等獎;標準應用獎不分等級。

  第三條 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的申報、推薦、評審、授獎堅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的原則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  第二章 組織機構

  第四條 成立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評審委員會”)負責評審工作。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,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各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。

 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(以下簡稱“評審辦”),設在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,具體負責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 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設專業(yè)評審組,其主要職責是:

 ?。ㄒ唬┴撠煘H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的專業(yè)評審工作;

 ?。ǘ┫蛟u審辦報告審查結果;

  (三)對評審工作中出現(xiàn)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;

 ?。ㄋ模┨岢鐾晟茦藴蕜?chuàng)新應用獎評審工作的意見、建議;

  (五)其他工作。

  第三章 獎勵及標準

  第七條 獎勵范圍:

  (一)標準創(chuàng)新獎獎勵范圍為實施2年以上(含2年,下同)且不超過10年(含10年)的國際標準、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、地方標準、團體標準以及含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(yè)標準(按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自我聲明)。已獲得國家、省、市標準創(chuàng)新獎的標準項目,不得再次申報。

 ?。ǘ藴蕬锚劒剟罘秶鸀樯夏甓全@得中國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的標準項目,考核評估合格的國家級、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以及被確定為國家級、省級的標準化示范項目。

  第八條 獎勵數(shù)量、額度及使用:

 ?。ㄒ唬藴蕜?chuàng)新獎:一等獎1個,獎勵100萬元;二等獎3個,分別獎勵20萬元;三等獎10個,分別獎勵10萬元。

  申報項目達不到評審標準時,獎項可空缺。

  (二) 標準應用獎:獲得中國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一等獎獎勵100萬元,二等獎獎勵50萬元,三等獎獎勵30萬元;考核評估合格的國家級、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、5萬元;被確定為國家級、省級標準化示范項目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、10萬元。

  (三)獎勵資金應應用于標準創(chuàng)新和實施,其中40%用于獎勵在標準制定、實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。

  第九條 標準創(chuàng)新獎評審標準:

 ?。ㄒ唬┮坏泉劊簶藴仕饕獌热莸募夹g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水平,創(chuàng)新性突出,標準實施后取得重大的經(jīng)濟效益或社會效益,對促進我市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有重大作用。

 ?。ǘ┒泉劊簶藴仕饕獌热莸募夹g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,創(chuàng)新性明顯,標準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(jīng)濟效益或社會效益,對促進我市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有很大作用。

  (三)三等獎: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,創(chuàng)新性比較明顯,標準實施后取得較大的經(jīng)濟效益或社會效益,對促進我市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有較大作用。

  第十條 獎勵經(jīng)費和評審經(jīng)費列入市財政預算,實行專款專用。

  第四章 申報和推薦

  第十一條 凡在我市依法設立并承擔標準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(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單位)和國家級、省級標準化項目的承擔單位,符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要求,可依本辦法申報獎勵。

  第十二條 申報標準創(chuàng)新獎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:

  (一)申報單位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;

 ?。ǘH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獎項目申請書;

 ?。ㄈ┱礁袷降臉藴饰谋荆渲袠藴手猩婕皩@?,須提供專利證明;

 ?。ㄋ模┢渌嚓P證明材料。

  申報單位應當確保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、可靠。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標準項目,由第一起草單位負責組織申報。同一系列標準按一個標準項目申報。

  申報材料中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應當與標準文本中一致。

  第十三條 申報標準應用獎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:

 ?。ㄒ唬H坊市標準應用獎項目申請,說明項目建設成果以及取得的經(jīng)濟、社會效益;

  (二)項目考核評估意見;

 ?。ㄈ╉椖靠己嗽u估合格文件或示范項目確認文件,獲得中國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的單位提供獲獎文件;

  (四)其他相關證明材料。

  第十四條 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獎可由下列單位推薦:

 ?。ㄒ唬┦兄毙姓鞴懿块T、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集團公司;

 ?。ǘ└骺h市區(qū)(市屬開發(fā)區(qū))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;

 ?。ㄈ┪沂惺苌綎|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省級專業(yè)標準化技術委員會;

 ?。ㄋ模┪沂惺車覙藴驶芾砦瘑T會管理的全國專業(yè)標準化技術委員會。

  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,推薦單位須按照規(guī)定進行初審,并提出推薦意見,連同申報材料報評審辦。

  第五章 受理和評審

  第十五條 評審辦負責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獎和應用獎的受理和組織評審、審定工作。

  第十六條 濰坊市標準創(chuàng)新獎評審程序為:

 ?。ㄒ唬┦芾恚涸u審辦對申報材料的齊全性、有效性進行審查,對符合要求的納入評審范圍;

  (二)材料評審:組織專業(yè)評審組對受理項目材料進行專業(yè)評審,形成初步評審意見;

 ?。ㄈ┐疝q:專業(yè)評審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項目進行現(xiàn)場答辯。

 ?。ㄋ模彾ǎ簩I(yè)評審組對材料評審和答辯情況進行匯總,形成評審報告。評審辦向評審委員會匯報評審情況,提交評審報告。評審委員會研究確定擬獎勵項目。

  第十七條 標準應用獎采用審定方式,申請材料經(jīng)評審辦審查合格并報市政府批準后,予以表彰獎勵。

 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實行以下回避制度:

 ?。ㄒ唬┓餐ㄟ^形式審查的標準項目的起草人,不得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;

 ?。ǘ┡c標準項目的起草單位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評審專家,不得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;

 ?。ㄈ┐嬖谄渌赡苡绊懺u審工作公正性的有關評審專家,不得參加相關項目的評審工作。

  第六章 公示和表彰

  第十九條 評審辦對擬獎勵項目進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10天。

  第二十條 公示期內,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示的獲獎項目向評審辦提出異議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,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。個人提出異議的,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;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,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。

  第二十一條 評審辦負責異議的調查和處理,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向評審委員會報告。

  評審辦在接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調查、核實異議材料,并將調查、核實的情況和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。重大問題由評審委員會進行研究,作出處理決定。

 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滿,由市政府公布獲獎項目,并進行獎勵。

  第七章 工作紀律

 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數(shù)據(jù)、材料的,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參評資格。申報單位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的,由市政府撤銷其獎勵,同時取消其3年的參評資格。

 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審查不嚴,或者協(xié)助他人騙取標準創(chuàng)新應用獎的,評審辦視其情節(jié),暫?;蛉∠渫扑]資格。

  第二十五條 參與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由評審辦及時終止其參與評審活動。

  第八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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